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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行政管理--《公务员制度》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9-05-13 11:08 来源:深圳继续教育招生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1.权力与权利的异同:
权力power,与强制力相呼应,如果不遵守,就会有强制力去强制执行,主语是国家、员、领导等。
权利right,和利益相关,与义务相对应,履行了什么义务,就要行使什么权利,享受什么好处。主语是个人。

2.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公务员权利的特性
自主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
规范性:由法律赋予
保障性:国家对公务员权利实现的承诺

3.公务员的义务: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的特点:
非自主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履行义务
规范性:只能由法律设定
强制性:国家度公务员义务履行的强迫
一个人在社会上有公民、公务员两种身份。
若以公民身份行为就应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若以公务员身份行为就应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履行公务员义务。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义务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义务。

二、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意义

1.有助于明确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法律关系
2.有利于形成一支稳定、高效、廉洁、优化的公务员队伍
3.有利于提高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02 权利

一、权利的立法模式
“集中型的列举+概括”立法模式
1.获得工作条件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报酬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申请辞职权
8.其他法定权

二、权利的具体解析

(一)获得工作条件权
工作条件是指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经费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
工作条件与工作职责相应相称
工作条件和工作职责的变动性
工作条件的公共性
(二)身份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目的:限制有任免权者的职务处分权和纪律处分权,以确保公务员职务或身份的独立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定事由:必须在公务员法中有明确列举。
法定程序:在相关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干部政策中有明确规定。
免职:免去公务员的职务,三种情形:
1.转职性免职(职务升降、转任,履行程序,不变身份)
2.中止性免职(离职学习、生病等,办理手续,身份不变)
3.终止性免职(辞职辞退、退休、调离等,办理手续,不 
保留身份)。
降职: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身份不变。
辞退:五条法定理由,终止职务,丧失身份。
处分:纪律惩戒,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不涉及职务,撤职、开除涉及职务。开除最严厉,既终止职务也免除身份。

(三)获得报酬权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参与决策权
劳动报酬权:按时支付,不得拖延和随意克扣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其他公务员只能寻求行政救济

(四)参加培训权

(五)批评建议权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内容既可以与自己工作和权益相关,也可以与机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领导人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相关
可以书面或口头
可以公开和私下

(六)申诉、控告权
申诉权:公务员对机关的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权: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或纠正机关领导人的失误、不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

(七)申请辞职权
公务员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享有终止与所在机关职务关系的自由。包括辞去公职和领导职务两种情况。

(八)其他法定权利
《法法》《检察法》都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驻外外交人员法》,驻外人员享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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